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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
关于印发《关于教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经管联科字[2017]1号
各部门、各系:
《关于教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管理暂行办法》已经经济与管理学院联合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2017年4月11日
关于教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管理暂行办法
为提高我院的整体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,提高学术交流活动质量。按照必要、节约、高效的原则,制定如下管理办法:
一、本办法所称学术交流活动是指与本院各学科专业相关的,由国内学术机构组织举办的学术研讨会、学术年会或专题研讨会。
二、外出参加的学术活动应与本人承担的教学、管理和科研任务有密切关系,应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与成果。参加学术活动的教师要求提供论文,或在参加会议上作公开学术交流。
三、实行申请、审批和登记制度。凡要求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教师,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(包括会议名称、时间、地点、经费开支等项目),后附会议邀请函或正式通知及论文提交证明,由系主任初审后,报院教科研办公室,由教学秘书报主管领导审批。
四、凡收取高额会务费(2000元以上,不含差旅费)的学术活动,以及带有旅游项目的高收费会议,我院原则上不派人员参加。
五、凡由学校(含校办、教务处、科研处、人事处等)根据发展或学科建设需要,派遣我院教师外出参加各种会议,经费由派出单位承担。未经学院批准,自行决定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或考察调研活动者,不予报销差旅费。
六、教师经批准外出参加学术活动,应履行学校规定的请、销假及调课、补课手续,提前做好教学安排。
七、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会议,原则上只派一人参加,最多不超过两人。在外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参加会议原则上学院不给予经费支持。
八、使用各项目或其他途径经费参加学术活动,不受本规定的限制。
九、学院行政和教辅人员参加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,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十、确因工作需要,学院可以选派相关人员参加学术交流活动。
十一、未尽事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。
十二、此办法自2017年4月起开始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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